厦门总商会电脑同业公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厦门总商会电脑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为电脑公会),英文译名为 AMOY AFTER CHAMBER OF
COMMERCE COMPUTER BOARD OF TRADE (缩写为ACBOT)。
第二条 电脑公会是厦门总商会中从事电脑开发、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从事经营电脑相关的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电脑公会的宗旨是: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团结本市电脑业人士,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进沟通,互相帮助,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整体优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厦门市电脑业水平与层次的提高,使公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电脑业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为厦门特区实现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电脑同业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工商联(总商会),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 电脑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电脑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会员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引导会员从事正当的经营。
(二) 组织会场员对电脑业内理论及本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出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三)向会员进行受国、敬业、诚信、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行规行约,倡导文明、合法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组织会员开展优质服务,引导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四)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国内各种形式的电脑行业技术交流活动。
举办相关学术讲座,加强同港、澳、台以及国外同行的联系与合作。学习先进电脑技术和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新电脑设备,开展电脑操作运用技术培训和讲座,提高会员对电脑运用技术和理论水平。
(五)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拟定及企业服务质量评定工作。推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脑产品,教育会员使用合格电脑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电脑行业进行质量评比检查,推选质量信得过商店。
(六) 开展电脑行业咨询、信息服务,收集和整理电脑的技术资料和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办好通讯、信息等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电脑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公会章程;
(二)有加入公会的意愿;
(三)在厦门市从事电脑行业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人士。其中,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厦门工商部门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电脑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国内外同行企业在厦门的办事处、经营部和研究所。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电脑生产、贸易的个体户及相关技术研究人员和本行业内有一定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权利:
(一)在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公会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义务:
(一)执行公会决议;
(二)维护公会声誉;
(三)完成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公会工作,向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经营管理经验、市场动态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公会集体利益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招待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招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的招待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公会开展各项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才能第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公会会长为代表人。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公会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出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夺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么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会个性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会完成所定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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